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聲,26,200902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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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聲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豪邦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閱覽本院九十七年度訴字第二九六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卷宗。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慶興公司之債權人,聲請人與慶興公司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前聲請鈞院核發執行命令禁止苗栗縣照南國小向慶興公司清償,惟苗栗縣照南國小對該執行命令聲明異議,故聲請人對苗栗縣照南國小有為訴訟之必要,為此聲請閱覽卷宗等語,並提出本院97年度促字第4122號支付命令及其確定證明書影本為證,足認已盡釋明法律上利害關係之責,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民事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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