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苗小,16,2009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慶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苗小字第1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2月10日上午09時54分在本院民事第六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邱光吾
書記官 葉燕蓉
通 譯 孫名慧
進行事件點呼後
原告訴訟代理人 丙○○ 到
被 告 乙○○ 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陸仟貳佰壹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參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苗栗簡易庭
書記官 葉燕蓉
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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