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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苗小字第50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巷39
14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陸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八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苗栗簡易庭法官 王炳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 記 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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