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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237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苗繼業律師
複代理人 曾淑英律師
吳世敏律師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七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張 文 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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