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苗簡,367,2009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36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戊○○
被 告 丁○○
巷5號
乙○○
丙○○
29號
1弄5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8年9 月22日上午10時1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兩造均請就修正後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3條規定表示意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簡易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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