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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478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對被告提起訴訟,經本院於民國98年8 月20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9 月1 日寄存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游 欣 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張 宏 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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