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苗簡字第93號
原 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苗栗縣私立建臺高級中學
法定代理人 庚○○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丙○○○
甲○○○
己○○
戊○○
劉庭均即劉德貴之.
劉珈均即劉德貴之.
兼上二人法
法定代理人 梁箔岑即劉德貴之.
兼共同訴訟
代 理 人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八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苗栗簡易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