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353,200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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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0 元,而被告於該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經原告查報該不動產價值如附表所示,依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0,550 元(即原告排除強制執行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
│編號│           門牌號碼                 │   房屋價值   │
│    │                                    │  (新臺幣)   │
├──┼──────────────────┼───────┤
│ 1  │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1號房屋    │    73,350元  │
│    │(即測量成果圖編號A部分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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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5號房屋    │   239,800元  │
├──┼──────────────────┼───────┤
│ 3  │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6號房屋    │   117,400元  │
├──┴──────────────────┼───────┤
│     合                   計              │   430,550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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