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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3號
原 告 甲○○
乙○○
戊○○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智宏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被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庚○○
被 告 寶島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龍星昇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被告於強制執行程序所請求強制執行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8,700,000 元,而被告於該強制執行程序聲請執行之不動產,經原告查報該不動產價值如附表所示,依最高法院91年度第5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30,550 元(即原告排除強制執行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4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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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門牌號碼 │ 房屋價值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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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1號房屋 │ 73,350元 │
│ │(即測量成果圖編號A部分房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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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5號房屋 │ 239,8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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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苗栗縣南庄鄉田美村3鄰66之6號房屋 │ 117,4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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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 計 │ 430,55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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