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354,200908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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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4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楊志航律師
被 告 丁○○
甲○○
乙○○
戊○○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8,340 元(計算式:系爭539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元3,200 平方公尺=256,000 元;
系爭540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80元8,500 平方公尺=680,000 元;
系爭823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0元2,426 平方公尺=218,340 元;
系爭104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0元2,600 平方公尺=234,000 元;
256,000 元+680,000 元+218,340 元+234,000 元=1,388,34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761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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