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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57號
原 告 甲○○
被 告 范振福即弘大鐵工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修補工作瑕疵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民國98年8 月18日補正陳述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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