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4號
原 告 苗栗縣西湖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己○○
312
丁○○
號5樓
庚○○
辛○○○
號5樓
戊○○
巷12
乙○○
2之1
丙○○
1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狀載為新臺幣(下同)392,4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