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385,200908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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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9巷1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送達催告相對人就本院96年度存字第345 號提存物行使權利之意思表示,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 元。
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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