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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6號
原 告 甲○○
被 告 冠君建設有限公司
號2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買賣契約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原告民國98年8 月18日補正訴之聲明為新臺幣(下同)2,5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245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碧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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