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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7號
原 告 湘睿消防企業社
之1號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確認動產所有權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查報本件系爭車輛之市值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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