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8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新和平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5,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2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