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391,200908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1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彭進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巷12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薪資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訴訟標的(即請求給付薪資)之原因事實。

二、依狀載,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6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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