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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3號
再審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再審被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確定判決再審原告請求再審被告排除侵害之範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4,300元(計算式:90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70 元/ 平方公尺=24,30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1,5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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