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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系爭訴訟標的金額(即系爭現金卡之額度),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金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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