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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39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宏佳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土地抵押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本件係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 之規定,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
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
查本件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供擔保物之價額為13,988,000 元 (計算式:5,380 平方公尺公告土地現值2,600 元/平方公尺),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0,8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黎東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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