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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08號
原 告 丙○○
被 告 己○○
辛○○
庚○○○
丁○○
壬○○
戊○○
朕園生命關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至3 項係屬財產權訴訟(最高法院83年度第9 次民事庭決議、92年度第7 次民事庭決議參照),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無法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3 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 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850,000元【計算式:1,650,0008 (訴之聲明第1 、2 項為個別委任關係,訴訟標的價額應個別計算)+1,650,000 (訴之聲明第3項)=14,850,000】,應徵第1 審裁判費142,68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俊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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