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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56號
原 告 台灣農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乙○○
上列當事人間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被告占用系爭土地之面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元(計算式:占用面積100 平方公尺×土地公告現值540 元=54,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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