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478,200909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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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8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無權占有原告所有土地之地號為何?占用面積約為多少平方公尺?

二、請提出原告遭被告無權占有之土地謄本正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宏賓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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