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補,479,200909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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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補字第479號
聲 請 人 丙○○

乙○○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謝英吉律師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路春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人乙○○偵查中之陳述及苑裡李綜合醫院診斷證明書所載,聲請人丙○○目前呈現嚴重植物人狀態,請提出聲請人丙○○合法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二、聲請調解標的之金額為何?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宋國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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