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8,訴,247,200909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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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7號
原 告 子○○
號20
被 告 癸○○
甲○○
庚○○
辛○○
丑○○
乙○○
巷32
丙○○
己○○
寅○○
丁○○
戊○○
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謝光全、韋木雲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並陳明是否追加上開繼承人為被告。

二、補正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依追加後之被告人數,提出準備書狀繕本,以供送達。

四、被告癸○○每期應繳租金若干?請檢附證明文件。

五、被告甲○○所占用土地於民國93年至98年間之申報地價。

六、被告辛○○、謝光全、丑○○與原告間租約之租賃期間與租金計算方式之證明資料。

七、調整租金部分,被告丙○○、己○○、寅○○、韋木雲繼承人、戊○○、壬○○、乙○○等人與原告租約之租賃期間、每年應給付之租金數額、及其計算方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民事庭法 官 邱光吾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葉燕蓉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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