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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76號
原 告 癸○○
被 告 壬○○
丙○○
丁○○
辛○○
巳○○
戊○○
子○○
乙○○○○○○○
辰○○○○○○○○
甲○○
午○○
巷38號
庚○○
號5樓
卯○○
44號
寅○○
18號
丑○○
號
己○○
03巷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全體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
二、被告丙○○、丁○○、辛○○、巳○○、戊○○、潘松、鍾劉綢妹之繼承系統表及渠等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後二者前已發函命補正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系爭第260 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原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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