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364號
上 訴 人 林福來
3 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SUNIAH等間因98年訴字第364 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即判決上訴人應給付之本金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00,07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83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民事庭法 官 潘進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麗靜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