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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訴字第91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陳淑芬律師
被 告 劉添梅
上列當事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劉添梅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下同)。倘已歿,應提出其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具狀追加上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及依其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
三、倘前項所示之繼承人亦有死亡,亦應一併提出該人之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並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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