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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黃蘭綱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佳陞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56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人主張苗栗縣頭份鎮○○段438 地號土地回復原狀上訴人所享有之利益,即系爭土地遭受破壞部分之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672,000 元(計算式:系爭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730 元面積6,400 平方公尺=4,6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0,99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萬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佩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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