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連生
被 上訴人 苗栗縣獅潭鄉農會
法定代理人 池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73號確認土地租賃關係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優立寶石實業有限公司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9,435,72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41,6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法 官 楊中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曉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8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