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25號
聲 請 人 劉金英即源鎰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3 月5 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
理 由
一、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8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7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黃怡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孫銘宏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
│支票附表: │
├──┬─────────┬─────────┬───────────┬────────┬────────┬──┤
│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源鎰企業社劉金英 │渣打商業銀行 │97年5月23日 │20,000元 │AA0000000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