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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除字第99號
聲 請 人 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97年度催字第22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8年6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民事庭法 官 詹駿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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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8年度補字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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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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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益邦製藥股份有限公│兆豐國際商業銀行竹│97年10月31日 │36,015元 │CNA0000000 │ │
│ │司甲○○ │南簡易型分行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書記官 尤旗樟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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