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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債 務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溫芳美」之記載,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8 月6 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5924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溫芳美」之記載,係「甲○○」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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