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6913,2010102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
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債 務 人 乙○○
丙○○○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對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0日所為支付命令,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高維」之記載,應更正為「高維爋」。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於民國99年9 月20日所為99年度司促字第6913號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關於債務人姓名「高維」之記載,係「高維爋」誤寫之顯然錯誤,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更正之,揆諸前揭規定,為有理由,爰依該規定准予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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