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226,20101025,4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9年度司促字第7226號
債 權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銘仁
債 務 人 皕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李必昌

債 務 人 李必昌
湯雪華

一、上列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陸佰肆拾肆萬零伍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八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六三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嗣後遞狀時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自本院依據狀載地址核發支付命令時起,3 個月內不能送達於債務人者,支付命令即失其效力,確定證明書恕
難核發,債權人得重新依督促程序聲請支付命令或另向
本院民事庭起訴。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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