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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268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聲請狀「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欄所載:「…自民國38806 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迄未清償。」
日期記載顯然有誤,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債務人住所有變更,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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