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403號
債 權 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台灣微型影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及住所。
二、請提出債務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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