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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445號
債 權 人 苗栗縣竹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乙○○、丙○○○、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李清道之繼承系統表。
二、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李清道之繼承人丙○○○、甲○○清償李清道所遺債務,惟被繼承人李清道死亡時,依修正後民法之規定,繼承人僅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道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債務之責任,請更正請求之範圍。
三、債權人係請求債務人乙○○、丙○○○、甲○○如何給付?如係請求渠等連帶給付,請具狀表明連帶給付之意旨。
(爾後債權人有請求多數債務人給付之事件,均請明確表明是否「連帶給付」以利案件進行。
)
四、因丙○○○、甲○○為被繼承人李清道之繼承人,依前所述僅就繼承李清道之遺產負有限責任,請具狀更正本件請求為:「債務人丙○○○、甲○○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清道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乙○○連帶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叁拾陸萬陸仟陸佰伍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四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三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之意旨。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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