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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47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債權人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肆仟肆佰貳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惟債權人請求金額中本金僅59,574元,其餘循環利息61,255元、違約金3,600 元部分,何以均請求利息?有何依據?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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