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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48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裕綺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如債務人裕綺工程行為獨資商號,請補正其負責人姓名及地址,如為合夥事業,請補正其法定代理人(執行業務之合夥人)之姓名及地址。
(債權人多次聲請支付命令,均漏未記載債務人之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如債務人為非公司之營利事業,請債權人今後聲請時先查詢債務人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查明債務人為獨資商號或合夥事業「並確實載明債務人之負責人(獨資商號)或法定代理人(合夥事業)姓名及地址」,因債權人聲請案件數量眾多,敬請債權人配合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定程式,以免每次聲請時本院復須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影響程序進行,增加法院與債權人之勞力、時間與費用。
)
二、請提出債務人負責人或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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