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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54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正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債權人多次聲請支付命令,均漏未記載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請債權人今後聲請時先至「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商工登記資料公示查詢系統、商業登記資料查詢」查詢債務人公司最新登記資料,「並確實載明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地址」,因債權人聲請案件數量眾多,敬請債權人配合聲請支付命令之法定程式,以免每次聲請時本院復須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影響程序進行,增加法院與債權人之勞力、時間與費用。
)
二、請提出債務人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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