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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55號
債 權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
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權人是否請求甲○○連帶給付?
二、查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甲○○僅係債務人志竹實業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並非契約當事人,債權人請求其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應予釋明。
或請審酌撤回對甲○○部分之請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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