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776,201010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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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76號
債 權 人 鄭秀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鳳鳴、翁美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查連帶債務應經債務人明示成立,或以法律有規定者為限。
債權人請求返還會款,而所提會單記載會首為張鳳鳴,翁美玉並非會首,亦非會員,請釋明請求翁美玉連帶給付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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