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促,7790,201010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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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790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台北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乙○○
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又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0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明文可參。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甲○○住所位於台北縣板橋市○○街,非本院轄區,本院無管轄權,有債務人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參。

則依前開規定,債權人向本院聲請發支付命令,殊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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