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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838號
債 權 人 行政院衛生署台中醫院
法定代理人 甲○○
債權人聲請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設有明文。
二、查債務人乙○○於民國98年9 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本案之聲請日為99年10月13日,則債務人於本案聲請時,顯已喪失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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