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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促字第7998號
債 權 人 黃庭溱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藍寶石企業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
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藍寶石企業社(統一編號:00000000)營利事業登記資料,及負責人李珊儀(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請更正本件債務人為李珊儀即藍寶石企業社。
二、本件請求之利息,是否係請求其中10萬元,自98年9 月28日起,另159,500 元,自98年10月21日起,均至清償之日止之利息?如是,請具狀表明各張支票金額之利息起算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毓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李學詩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1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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