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拍,160,201101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拍字第160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張美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立忠、黃立峯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聲請狀所附借款契約書所載,聲請人應定合理期間向借款人通知或催告加速條款之事由,本件借款始得視為全部到期,故請提出該已為通知或催告之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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