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MLDV,99,司票,431,201010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票字第431號
聲 請 人 范明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阮氏明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請提出相對人阮氏明芳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俊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林得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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