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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03號
聲 請 人 甲○○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公館鄉玉谷村9 鄰玉谷194 號)之女,被繼承人於民國99年8 月13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乙○○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2 日
書 記 官 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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