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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10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聲請人對乙○○遺產聲請拋棄繼承權事件,聲請人應於文到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不合法部分之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用1,000元。
二、聲請人甲○○之印鑑證明(須與聲請狀上之印章一致)。
三、完整之繼承系統表(含第一、二、三、四順位繼承人)。
四、若有應受通知繼承人(例:被繼承人乙○○之兄弟姐妹,若無兄弟姐妹,則為(外)祖父母),應提出通知受通知繼承人之拋棄繼承權通知書暨蓋與印鑑證明相符之印鑑章,並提出受通知繼承人之印鑑證明、戶籍謄本;
若以存證信函方式通知,應提出存證信函暨雙掛號回執正本。
五、若無應受通知繼承人(例:次順位之繼承人圴已死亡),應提出其等之除戶謄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 黃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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