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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繼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羅心妤
代 理 人 謝秋香
被 繼 承人 羅蔡献瑞
上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為被繼承人羅蔡献瑞(女,民國○○年○○月○○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設苗栗縣後龍鎮○○里○○鄰○○路408 號)之孫女,聲請人之父親羅慶彬係被繼承人之子,且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聲請人代位繼承其父親羅慶彬對於被繼承人之繼承權,現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據檢送本院。
三、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羅蔡献瑞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潘奕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書 記 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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